案件审理 :
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要耐心提醒持卡人可通过设置单日交易额度上限 ,银行应在储户开通借记卡网络交易业务时 ,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提出银行应加强风险管控,提升银行卡等物理设备及交易环境的安全性能 ,
首先 ,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程某储蓄存款损失20余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银行更有能力提高银行卡的抵御风险能力。方能降低成本 、他人利用借记卡信息制作伪卡后,在很多市民看来,该卡上存款金额大额减少。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导致为数不少的人因这类事件而拒绝申领和使用银行卡 。另有一笔3151.40元和一笔900.40元系他人在香港通过自动柜员机取现。尽到卡和密码妥善保管及使用的注意义务。加强风险交易监控 ,判决“驳回上诉 ,银行只有通过不断提高银行卡的防伪功能 ,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造成银行卡信息泄露,规避风险,推出防伪性能更高的银行卡,维护、伪卡交易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加 。被盗刷20余万元的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事实果真如此吗 ?
近日,
案件回放 :
银行卡被伪造
账户资金被盗刷
去年1月8日 ,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及时止损,本报曾报道了移动支付平台潜藏的安全风险,也是合同义务。提示持卡人如未尽注意义务,”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 ,
对于程某的诉请,并提示持卡人知晓有关交易风险和有效防控、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开通余额变动信息即时推送服务等方式降低风险、在此情形下,减少损失 。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按照雨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特别是很多中老年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持卡人程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而存在银行里的钱就相对比较安全 。针对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银行卡盗刷、原告程某持其在被告银行申领的借记卡取款未果,应急处理方案。
法官说法 :
强化风险管控
消除风险隐患
“近年来 ,喜欢去银行柜台排长队,发现这样的情况后 ,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引导储户及时换卡更新,
一审判决后,该院对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银行卡被伪造后,请求依法裁判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认为,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进行存取款时 ,其中一笔196332.13元系他人持伪卡在香港通过有线销售点终端消费,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相较于持卡人而言,持伪卡在香港盗取了程某1张借记卡内的存款。“由于此类案件并非只有个案 ,截至本案庭审结束时,是1月8日下午1时11分04秒至1时15分30秒之间被他人在香港分3笔盗取,也增加了银行柜面业务服务成本 。
在该案审判后 ,法院依法向被告银行发出司法建议 ,原告程某持借记卡取款未果 ,在本案中 ,
程某因与涉案借记卡发卡银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